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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11〕47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令)精神,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充分发挥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评价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抓好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发[2010]23号和陕政发[2010]39号文件要求,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日常监督,实施动态监管。要将评价机构的行为规范、评价报告质量、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的有关预防事故和安全管理措施等是否符合实际进行调查。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等严重问题的,要依法追究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遵守《陕西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安评报告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外省甲级资质评价机构在开展工作前,应向省安监局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1)。各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要向项目所在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工作报告表(见附件2),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严格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程序,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工作时,必须由本机构两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并现场填写《安全评价项目现场勘察组成人员表》(见附件3)。现场勘察人员必须是本项目评价报告的主要编制人员,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和其它技术文件,必须由本项目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签字,同时有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填写《安全评价报告主要编制人员表》(见附件4),编制人员必须亲笔签名,无亲笔签名或编制人员表为复印件的视为无效。出具的评价报告视为虚假报告。《安全评价项目现场勘察组成人员表》和《安全评价报告主要编制人员表》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为有效防止资质证书出借和转包评价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必须附有评价单位与被评价单位所签定的委托合同书。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存在专职安全评价人员不进行现场勘察、出借评价资质、转包评价项目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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