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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向所在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联合筛选后,分别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直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厅申报。

  第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将项目扶持资金逐级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九条 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厅、中小企业管理局。省直单位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直接上报财政厅、中小企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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