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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企〔2011〕30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属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企[2005]99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国家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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