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经审批合格后,持审批表到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完成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后,由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持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结算,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八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专项经费列入区(县)残联年度预算,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九条 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残联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本系统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制度,每年对本系统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进行年度服务质量检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于每年1月份共同公布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名单。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指导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格审批手续,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信息数据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街道、乡镇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康复补助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对超过规定年龄、已经康复等不符合发放补助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康复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在康复补助申请、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京残发〔2008〕82号、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市残联)
附件: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区/县: 街/乡/镇: 居/家/村委会: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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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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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 残疾程度
| | 残疾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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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 监护人或家长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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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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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残疾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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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否享受低保
| 是□否□
| 家庭是否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
|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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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监护人或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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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补助项目
| 辅助器具配发□ 具体项目
康复补助□ 康复救助□
拟前往机构名称
训练内容
训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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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委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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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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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残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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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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