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信息咨询、适配评估、购买补贴、个性化改造、维修更换、租赁等其他辅助器具服务的,参照《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京残发〔2010〕48号)执行。
第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每月康复费用不足(含)5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每月康复费用超过500元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在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总金额:视力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500元,肢体、智力、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纳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不予补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免费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
第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二)初审。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三)评估。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组织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功能评估。其中申请到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免费进行康复训练的对象,区(县)残联联系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进行功能评估。
(四)审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区(县)残联予以审批,并在审批表内注明补助项目。对于申请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及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需报市残联审批。
第六条 残疾儿童少年需要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经审批合格后,持审批表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完成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后,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康复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原则上每半年报销领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