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11〕27号)
各区县残联、教委、财政局、卫生局:
2008年底,我市出台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京残发〔2008〕82号、8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两年来,《办法》和《细则》的实施对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一致好评,但同时也逐步显现出与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需求与服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联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指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残联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在本系统内指定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机构,包括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和康复服务指定机构。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
第三条 残疾儿童少年经过评估需要配发辅助器具的,在市残联当年确定的辅助器具配发目录范围内免费配发。
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按照人工电子耳蜗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或处理器升级的费用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