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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使用情况自查的通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使用情况自查的通知
(深药监健〔2011〕6号)


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的要求,我局将对各企业原料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现阶段请各企业对生产使用的原料开展自查,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请各企业认真填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自查情况表》(附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于2011年6月10日前上报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诸葛立鹰,联系电话:82001378,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一楼C1086办公室)。

  附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自查情况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自查情况表

企业名称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数量(个)

 

2011年1月起在产品种(个)

 

原料采购合同是否包括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内容

 

是否开展原料供应商的审查,包括原料供应商资质审核、重点原料定期现场核查等,是否建立审查档案

 

是否对每批原料按标准进行检验

 

是否建立原料采购档案,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

 

提取物名称

使用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原料生产商企业性质

原料检验标准

 

 

□药厂 □食品厂 □保健食品厂 □其他

□药典 □国标 □行标 □企标

 

 

□药厂 □食品厂 □保健食品厂 □其他

□药典 □国标 □行标 □企标

 

 

□药厂 □食品厂 □保健食品厂 □其他

□药典 □国标 □行标 □企标

 

 

□药厂 □食品厂 □保健食品厂 □其他

□药典 □国标 □行标 □企标

预混料名称 

使用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药厂 □食品厂 □保健食品厂 □其他

□药典 □国标 □行标 □企标

 

 

□药厂 □食品厂 □保健食品厂 □其他

□药典 □国标 □行标 □企标

 

 

□药厂 □食品厂 □保健食品厂 □其他

□药典 □国标 □行标 □企标

 

 

□药厂 □食品厂 □保健食品厂 □其他

□药典 □国标 □行标 □企标

 

 

□药厂 □食品厂 □保健食品厂 □其他

□药典 □国标 □行标 □企标

 

 

□药厂 □食品厂 □保健食品厂 □其他

□药典 □国标 □行标 □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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