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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

  社会管理类(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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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下放后的│
│序号 │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及其内容                              │  下放方式│     │
│   │       │    │                                        │      │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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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办非企业单 │市民政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  │直接下放  │区(县级  │
│   │位名称核准、成│局   │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  │      │市)民政行 │
│   │立、变更、注销│    │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  │      │政主管部门│
│   │登记     │    │律保护。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 │      │     │
│   │       │    │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  │      │     │
│   │       │    │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      │     │
│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  │      │     │
│   │       │    │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   │      │     │
│   │       │    │位)。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  │      │     │
│   │       │    │理。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      │     │
│   │       │    │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 │      │     │
│   │       │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 │      │     │
│   │       │    │白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     │
│   │       │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     │
│   │       │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应当自业务主管  │      │     │
│   │       │    │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同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  │      │     │
│   │       │    │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      │     │
│   │       │    │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 │      │     │
│   │       │    │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 │      │     │
│   │       │    │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     │
│   │       │    │“全国”、“中华”等字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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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民办社会福 │市民政 │(1)《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省政府令第13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  │直接下放  │区(县级  │
│   │利机构的年度 │局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  │      │市)民政行 │
│   │检查     │    │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民办社会福利机  │      │政主管部门│
│   │       │    │构的服务范罔、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对象 │      │     │
│   │       │    │的合法权益。                                  │      │     │
│   │       │    │(2)《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穗府办[20lO)3号)第二十五条:市、区(县级市)民 │      │     │
│   │       │    │政部门应当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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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下放后的│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及其内容                               │  下放方式   │     │
│  │      │    │                                         │         │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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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政府购买社会│市民政 │《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财保[2010)169   │直接下放,分级管 │区(县级  │
│  │服务的实施 │局   │号)四、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的组织管理(一)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的实施主体1.购买服   │理(辖区内由市、区 │市)民政行 │
│  │      │    │务及财政资助的实施主体是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授权  │(县级市)两级财政 │政主管部门│
│  │      │    │机构,以及享受财政核拨、核补经费或利用国有资金举办的企事业单位。上述实施主体可  │共同资助的及区出 │     │
│  │      │    │以作为购买方或资助方,以其名义向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购买特定的社会工作服务或资   │资的政府购买社会 │     │
│  │      │    │助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2.区(县级市)作为主要的购买方或资助方,负责辖区内政府购   │服务的实施由区  │     │
│  │      │    │买服务和财政资助工作。市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则上只对在全市具有示范性、创新性   │(县级市)负责)   │     │
│  │      │    │的服务项目给予适当专项补助。个别经市本级完全承担的服务项目,可由市级政府或其   │         │     │
│  │      │    │工作部门作为购买方或资助方实施购买或财政资助。(二)管理职责及分工。市、区(县    │         │     │
│  │      │    │级市)两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的财政支持社会   │         │     │
│  │      │    │工作发展管理监督机构,受理并统筹协调购买服务和财政资助工作。1.市、区(县级市)民  │         │     │
│  │      │    │政部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预测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并据此编制市、区(县级    │         │     │
│  │      │    │市)两级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资金预算;规范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等工   │         │     │
│  │      │    │作环节,统一申报程序;对申报项目考察、论证、评审的组织工作;建立社会工作项目库,将│         │     │
│  │      │    │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通过论证和概算评审后  │         │     │
│  │      │    │进入项目库,部门预算根据社会服务的需求按其轻重缓急从库中抽选:会同级财政部门制  │         │     │
│  │      │    │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编制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考核、跟踪、监督项目 │         │     │
│  │      │    │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和验收;负责开展绩效评  │         │     │
│  │      │    │价;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2.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主要负   │         │     │
│  │      │    │责:筹集本级财政经费支持社会工作项目;审核并批复本级年度包括社会工作项目在内的  │         │     │
│  │      │    │部门预算;组织协调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审核本级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办  │         │     │
│  │      │    │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3.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         │     │
│  │      │    │主要负责;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汁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  │         │     │
│  │      │    │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购买方及有关机构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  │         │     │
│  │      │    │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         │     │
│  │      │    │五、购买服务程序(一)确定拟购买的服务项目。1.设计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   │         │     │
│  │      │    │体(购买方)根据事权,针对特定的社会服务工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意愿   │         │     │
│  │      │    │等情况,通过调查论证,设计拟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有具体的服务领域、范围、指标要  │         │     │
│  │      │    │求及服务期限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创新性服务项目,购买服务主体可以公示该创新项   │         │     │
│  │      │    │目并接受社会组织或有关机构的申请,由社会组织或机构进行设计后提交审核。2.科学   │         │     │
│  │      │    │测算购买服务费用。购买方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服务项目成本的   │         │     │
│  │      │    │核算工作,合理测算服务项目的购买费用。(二)报主管部门审核。购买方将拟购买服务   │         │     │
│  │      │    │项目的计划书(含项目内容、测算经费及拟选择的服务提供机构)报区(县级市)民政局    │         │     │
│  │      │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须在区(县级市)审核同意后报    │         │     │
│  │      │    │市民政局审核。由市级购买方负责实施的服务项日,直接报市民政局审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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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下放后的│
│序号 │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及其内容                             │  下放方式   │     │
│   │       │    │                                       │         │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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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人力资源中介 │市人力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八条:设 │直接下放到县级  │区(县级  │
│   │服务许可   │资源和 │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  │市,委托下放到区,│市)人力资 │
│   │       │社会保 │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 │分级负责(除本市  │源和社会保│
│   │       │障局  │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 │行政辖区内成立的 │障行政丰管│
│   │       │    │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部门   │
│   │       │    │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而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机构需要到市外开 │     │
│   │       │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省人大颁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 │设分支机构和市外 │     │
│   │       │    │政部门是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十条:设立人才│成立人力资源中介 │     │
│   │       │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直单 │服务机构需要在我 │     │
│   │       │    │位、中央和省外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在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在本│市开设分支机构的 │     │
│   │       │    │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或个人设立人 │行政许可(含申请、 │     │
│   │       │    │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变更、撤销)外,其 │     │
│   │       │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而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他人力资源中介服 │     │
│   │       │    │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务许可由区(县级  │     │
│   │       │    │(3)《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市人大颁布)第四条: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 │市)负责)     │     │
│   │       │    │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八条:申领人才中介机构许可证的,│         │     │
│   │       │    │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在市辖区设立的,报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二)在县级市设立│         │     │
│   │       │    │的,报县级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三)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单位在市辖区设立的,│         │     │
│   │       │    │报市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四)境外组织在市辖区设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         │     │
│   │       │    │行。                                     │         │     │
│   │       │    │(4)《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编字[2001)128号)第一条:│         │     │
│   │       │    │保留审批的事项: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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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各项社会保险 │市人力 │《广州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施细则》(穗字 │直接下放     │区(县级  │
│   │待遇核定、社会│资源和 │[2010]5号)第十(六)点:健全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         │市)人力资 │
│   │保险关系转出 │社会保 │下移至社区,全面建成社会保险信息化服务网络。                 │         │源和社会保│
│   │异地等经办服 │障局  │                                       │         │障行政主管│
│   │务方面的事权 │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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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向屠宰场(厂、 │市动物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 │直接下放,分级管 │区(县级  │
│   │点)派驻(出)  │卫生监 │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 │理(除广州市茅山  │市)动物卫 │
│   │官方兽医实施 │督机构 │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 │肉联厂外向屠宰场 │生监督机构│
│   │检疫     │    │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厂、点)派驻(出) │     │
│   │       │    │                                       │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
│   │       │    │                                       │由区(县级市)负  │     │
│   │       │    │                                       │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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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下放后的│
│序号 │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及其内容                                      │  下放方式   │     │
│   │       │    │                                                │         │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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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共场所卫生 │市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         │直接下放,分级管理│区(县级  │
│   │许可证核发  │局   │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除建筑面积3万㎡ │市)卫生行 │
│   │       │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以上(含3万㎡)的  │政主管部门│
│   │       │    │                                                │商场、大型展览馆和│     │
│   │       │    │                                                │建筑面积2万㎡以  │     │
│   │       │    │                                                │上的综合性公共场 │     │
│   │       │    │                                                │所;五星级和按五星│     │
│   │       │    │                                                │级标准设计的宾馆酒│     │
│   │       │    │                                                │店;地铁外的公共场│     │
│   │       │    │                                                │所卫生许可证核发由│     │
│   │       │    │                                                │区(县级市)负责)  │     │
├───┼───────┼────┼────────────────────────────────────────────────┼─────────┼─────┤
│  8 │举办健身气功 │市体育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           │直接下放     │区(县级  │
│   │活动及设立站 │局   │号)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行 │
│   │点审批    │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          │         │政主管部门│
│   │       │    │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         │         │     │
│   │       │    │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         │         │     │
│   │       │    │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         │         │     │
│   │       │    │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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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危性体育项 │市体育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    │直接下放     │区(县级  │
│   │目经营许可(含 │局   │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     │         │市)体育行 │
│   │变更与延续)  │    │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     │         │政主管部门│
│   │       │    │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     │         │     │
│   │       │    │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       │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    │         │     │
│   │       │    │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     │
│   │       │    │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         │     │
│   │       │    │(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省人大颁布)第六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     │
│   │       │    │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     │         │     │
│   │       │    │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第七条: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同内对申请进     │         │     │
│   │       │    │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         │     │
│   │       │    │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     │         │     │
│   │       │    │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         │     │
│   │       │    │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本规定实施后,新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体育项目中需   │         │     │
│   │       │    │要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范围的,可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
│   │       │    │第十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     │
│   │       │    │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    │         │     │
│   │       │    │申请的,原经营许可证白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在该行    │         │     │
│   │       │    │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    │         │     │
│   │       │    │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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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下放后的│
│序号 │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及其内容                              │  下放方式  │     │
│   │       │    │                                        │        │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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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高危性体育项 │市体育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省人大颁布)第十一条:举办一次 │直接下放    │区(县级  │
│   │目竞赛表演活 │局   │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举办 │        │市)体育行 │
│   │动许可(含变更 │    │日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举办跨地级以上市的一  │        │政主管部门│
│   │与延续)    │    │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 │        │     │
│   │       │    │定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  │        │     │
│   │       │    │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项目、期限 │        │     │
│   │       │    │和场地。确需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  │        │     │
│   │       │    │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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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l │生产经营单位 │市安监 │(1)《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直接下放,分级管│区(县级  │
│   │(不含高危行  │局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  │理(由区组织的生 │市)安全生 │
│   │业)负责人安全 │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产经营单位(不含 │产监督管理│
│   │教育培训、考核│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高危行业)负责人 │部门   │
│   │和发证    │    │后方可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考│     │
│   │       │    │(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市人大颁布)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核和发证由区(县 │     │
│   │       │    │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  │级市)负责)   │     │
│   │       │    │训,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        │     │
│   │       │    │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      │        │     │
│   │       │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        │     │
│   │       │    │第20号)第二十三条:……。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  │        │     │
│   │       │    │仓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
│   │       │    │考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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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查处专利违法 │市知识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省人大颁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 │直接下放,分级管│区(县级  │
│   │行为     │产权局 │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理(处理专利侵权 │市)知识产 │
│   │       │    │                                        │纠纷案件、查处假│权行政主管│
│   │       │    │                                        │冒专利行为、查处│部门   │
│   │       │    │                                        │滥用专利权的行 │     │
│   │       │    │                                        │为、查处未依法取│     │
│   │       │    │                                        │得专利服务的执业│     │
│   │       │    │                                        │资质或者资格,以│     │
│   │       │    │                                        │营利为目的从事专│     │
│   │       │    │                                        │利服务的等违法行│     │
│   │       │    │                                        │为由区(县级市)负│     │
│   │       │    │                                        │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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