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成经信〔2010〕13号)
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了引导和扶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认定办法(试行)》(成经〔2009〕259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2010年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申报认定工作。对于2009年度已经由我委认定的“创业基地(创业园)”,需年底提交年度绩效考核资料,经考核合格后继续给予认定,此次不再提交申报资料。
请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于2010年10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我委企业服务处。(联系人何文风,电话61885829;13018277944;Email:cdssme@21cn.com)
附件:《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认定办法(试行)》(摘要)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认定办法
(试行)(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提供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区域性场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生产厂房面积应在 10000平方米 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应在 3000平方米 以上)。
二、有相对独立的基地运作主体(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运期限超过2年,营运效果较好。
三、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
四、入驻孵化小企业在15家以上;
五、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
六、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创业成功率在80%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
七、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八、每年至少培育1户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九、排他性条件: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内无大型企业、单个企业独立占地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备案表(见附表);
二、创业基地营运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创业基地基本情况介绍(含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人员、组织机构、厂房场地、主要培育企业的类型、营运状况、创业基地规划布局图、基地发展投资情况等);
四、入驻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名录(分年度,最少2年);
五、服务及经营情况,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代理、咨询和后勤等服务及厂房租金优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