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通知
(成经信环资〔2010〕14号)
各区(市)县经信局(工业局):
按照《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四川省经委关于组织报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情况的通知》(川经环资函〔2005〕518号)、《四川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川经〔2007〕56号)的要求,现将报送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已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由区(市)县经信局(工业局)组织企业根据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填报《企业(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年报表》。
三、由区(市)县经信局(工业局)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填报《企业(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统计汇总表》,并对本地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送市经信委环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