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汕头市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广东省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粤科函政字〔2010〕390号)要求,我市现开展2009年度科普工作统计调查。现将2009年度我市科普工作统计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科普工作统计的内容和范围
我市科普工作统计是全国科普工作统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配合科技部、省科技厅开展的全市性科普工作。其主要内容:一是调查我市科普资源投入状况。科普资源是指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的媒介和载体,包括科普人力资源、科普财力、科普场馆设施以及科普传媒网络等。二是了解我市科普工作运行状况。通过把握全市科普活动状况,掌握科普活动的基础数据,为进一步制定科普政策提供依据。
本次我市科普工作统计,范围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社会团体、主要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组织。统计填报单位主要包括:
1.市级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处、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市公安局等17个单位。
2.县级单位:区县科技局、区县科协、区县教育局、区县国土资源局、区县农业局、区县文化局、区县卫生局、区县计生局、区县环保局、区县广电局、区县林业局、区县旅游局、区县园林局、区县气象局、区县工会、区县团委、区县妇联、区县公安局等18个单位。
二、科普工作统计的组织和方法
根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的通知要求,我市科普工作统计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科普工作统计。各区县科技局牵头组织辖区内所属单位的科普工作统计;区县所属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科普工作统计。具体方法步骤是:
区县科技局对区县18个部门(包括本级科技局)发放统计表,这18个单位把本部门(包括直属单位、主要企事业单位)的科普工作情况汇总填写成一份科普统计调查表,然后一式4份交给区县科技局,区县科技局对每一张表格进行严格审查,核对无误后,把包括区县科技局在内的18份科普统计调查表和本区县基层单位报表目录(包括电子版本)一式3份上交到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对市级17个部门(包括本级科技局)发放统计表,这17个单位把本部门(包括直属单位、主要企事业单位)的科普工作情况填写成一份科普统计调查表,然后一式3份交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每一张表格进行严格审查,核对无误后,把下属各个区县的科普统计调查表和包括市科技局在内的17份市级单位的科普统计调查表及市基层单位报表目录(包括电子版本)一式2份上交到省科技厅。
各区县科技局要运用“全国科普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负责把本区县18份科普工作统计调查表录入,建立本区县科普工作统计数据库,并与本区县科普统计调查表和基层单位报表目录一并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要运用“全国科普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负责把全市17份科普工作统计调查表录入,建立市科普工作统计数据库,并与全市科普统计调查表和基层单位报表目录一并上报省科技厅。
全国科普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和科普工作调查表可以从http://www.most.gov.cn/kxjspj/index.htm(科技部网站)中的科普统计栏目下载;或登陆http://www.gdstc.gov.cn(省科技厅网站)“专项工作”栏目下的“科普之窗”下载。
三、科普工作统计的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科普工作统计是贯彻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重要措施,具有量大、面广、协调性强等突出特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科普工作统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完成。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于2010年5月13日前将科普工作统计联络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报市科技局。
2.确保统计质量。调查数据的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灵魂。各填报单位要以勇于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认真统计,对填报的数据要仔细核对、层层把关,确保统计质量。各单位在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3.及时统计上报。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抓紧布置,及时开展统计工作,及早完成统计任务,并于2010年6月5日前将科普工作统计调查表、基层单位报表目录和区县科普工作统计数据库报市科技局。
本次科普工作统计由汕头市科技情报所具体负责汕头市科普统计工作的数据收集、审核和汇总分析等工作,请各统计调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其工作。
联 系 人:市科技情报所 林锡广
联系电话:0754-88980821
传 真:0754-88980824
电子信箱:stkjzcfg@126.com
联 系 人: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汤智勇
联系电话:0754-88426680
传 真:0754-88426674
电子信箱:stkjzcfg@126.com
附件:1、关于开展2009年度广东省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粤科函政字〔2010〕390号)(略)
2、科普工作调查表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2:
科普工作调查表
单位全称(盖章) :
机构主管部门类别代码(见填报说明七):□ □
单位级别:中央级 □ 省级 □ 市级 □ 区县级 □(在相应的□内打√)
单位所在地 :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自治州、盟) 县(区、旗)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 邮政编码: □ □ □ □ □ □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O年三月
填 报 说 明
(一)调查目的:调查国家科普资源基本状况,了解国家科普工作运行质量。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组织。
(三)主要指标:科普人员、科普场地、科普经费、科普传媒和科普活动。
(四)报告期: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对于科普场地和科普网站,填写截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已经建成开放的科普场地和科普网站)。
(五)本调查为全面调查,填报单位需严格按照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含义、指标解释进行填报。
(六)凡在表“KP-002 科普场地”的第一部分“科普场馆”填报数据的单位,均需把每个“科普场馆”单独填报一份报表,同时将本单位的其他相关数据填报为另一份报表,与“科普场馆”的报表同时上报,不需汇总。
(七)机构主管部门类别代码
01代表科技管理部门、02代表科协部门、03代表教育部门、04代表国土资源部门、05代表农业部门、06代表文化部门、07代表卫生部门、08代表计生部门、09代表环保部门、10代表广电部门、11代表林业部门、12代表旅游部门、13代表中科院所属部门、14代表地震部门、15代表气象部门、16代表共青团组织、17代表妇联组织、18代表工会系统、19代表国防科工系统、20代表公安系统、21代表其他部门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报 表 目 录
序号
| 表名
| 指标个数
|
表1
| 科普人员
| 12
|
表2
| 科普场地
| 26
|
表3
| 科普经费
| 17
|
表4
| 科普传媒
| 12
|
表5
| 科普活动
| 19
|
表1 科普人员
指标名称
| 编码
| 数量
| 指标名称
| 编码
| 数量
|
一、科普专职人员
| KR100
| 人
| 二、科普兼职人员
| KR200
| 人
|
其中: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 KR110
| 人
| 其中: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 KR210
| 人
|
女性
| KR120
| 人
| 女性
| KR220
| 人
|
农村科普人员
| KR130
| 人
| 农村科普人员
| KR230
| 人
|
管理人员
| KR140
| 人
| 年度实际投入工作量
| KR240
| 人月
|
科普创作人员
| KR150
| 人
| 三、注册科普志愿者
| KR300
|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