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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
  根据《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科高〔2008〕239号),为做好2009年第一批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苏州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五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申报企业承诺书;
  2、《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起草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如实填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申报企业承诺书;
  (3)《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归类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次序逐一进行证明。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本通知明确的《申报材料范本》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区科技局初审:各市、区科技局分别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三)报送材料:各市、区科技局统一将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于6月15日前报送苏州市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市人民路979号)。
  联系方法:
  市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王 凯 电话:65247990
  市科技局高新处    乔慧莉 电话:65227947

  附件:1、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
  2、申报材料范本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1:
  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企业
  名称
注册
  类型
法人
  代码
技术
  领域A
技术领域B
  (填到3级)
通信
  地址
联系人
  姓名
手机电 话近3年每年销售收入(万元)近3年每年总资产(万元)2008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万元)2006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2007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2008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3年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万元)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件)人力资源情况(人)3年科技成果转化总数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符合要求数企业成长性
2008年
  销售
2007年
  销售
2006年
  销售
2008年
  资产
2007年
  资产
2006年
  资产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其 他职工总数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从事研究开发人员数销售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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