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市医管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成发改价检〔2011〕348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医管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1〕27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二、检查时限
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重点
药品检查重点:除国家安排的检查内容外,重点检查2010年1月以来国家、省对各类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后执行时间的情况和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申报及执行情况。
卫生服务价格检查重点:除国家安排的检查内容外,重点检查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3〕236号)及其补充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分工
此次大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部署,直接检查我市第三人民医院,省发改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检查我市4家三级甲等医院,其余市级管理的医疗机构由成都市发改委(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会同相关部门直接检查(名单附后)。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对本辖区内的除市级管理外的医疗机构实施检查,本次检查原则上采取分级检查方式进行。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将视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区(市)县进行抽查和督查。
五、检查要求
(一)认真安排精心组织,主动汇报协调。近年来,我市已连续多次开展医药和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此次大检查工作在检查范围上有所扩大,检查时间较长,要求精益求精、查深查透,要加大力度、从严处理,各区(市)县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特别要与当地监察机关、纠风办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好沟通协调工作,认真组织、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