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调整为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
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8.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1.6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