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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调整为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8.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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