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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四、夯实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各市、县(区、市)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序列,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2011年年底前,所有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乡镇(街道)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站,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监管员,受乡镇政府和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双重领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解决办公场所及设备。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积极推动我省食品安全地方配套法规建设。
  (二)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充分吸纳原有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做法,借鉴外省市开展联合执法的成功经验,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实行联合执法,明确联合执法的领导机构、牵头部门、具体实施部门以及各自职责、具体程序,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执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体系,降低食品安全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每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指定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任务,并建立覆盖省、市、县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制度,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成立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规范公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依法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强化食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农业、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准入,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严格生产经营退出,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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