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济公通〔2011〕1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市人民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重点管理区域单位和个人养犬都必须遵守《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和本《通告》,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居民养犬必须到所在区公安分局指定地点办理初始登记或年度登记。凡2011年6月底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免予处罚,7月1日后开始集中检查,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者没收犬只,对养犬人处2000元罚款。
三、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盲人饲养导盲犬除外),已经饲养的自本《通告》发布十日内自行处理,违者没收犬只,对养犬人处2000元罚款。
四、严格控制单位养犬,确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应在十五日内重新进行登记,违规饲养的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罚款。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将犬只用束犬链(绳)牵领,违者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和个人养犬,无论在室内还是室外,均不得干扰、影响邻居及他人的正常生活,违者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公园、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交车。违者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公安机关对举报违法养犬实行奖励制度,并做好保密工作。自2011年7月1日起,凡举报无证养犬者一经核实,对举报人奖励200元;举报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对举报人奖励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