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升慈善救助效能。一是提升救助活动针对性。各级慈善组织要紧紧围绕困难群众急需解决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设立救助项目,重点开展助困、助孤、助残、助医等救助活动。要针对困难群众的不同情况,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智力开发、心里抚慰、科技扶贫等救助,提升慈善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各级各部门在慈善救助项目开发和实施资金上要给予扶持。二是统筹协调慈善资源。要积极发挥省会城市优势作用,推动上下慈善资源的有效整合,充分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三是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要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依法行善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募捐和救助明细。要做好救助项目事先科学论证和事后跟踪检查评估工作,确保救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是大力兴办慈善服务设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积极兴办慈善医院、慈善学校、慈善养老等慈善服务设施,组织义工开展助医、助学、助老活动,努力提高慈善救助质量和水平。
五、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
(一)制定完善扶持政策措施。一是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所需场所、用工和宣传等方面要纳入社会公益性活动内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二是简化审批手续。各级要对慈善服务机构设立、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救助项目、创办慈善产业、开展义工服务等方面,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必要支持。相关部门要依法降低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三是对一些有较大影响力的慈善义工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慈善服务的方式,支持慈善事业发展。要按照国家法规政策,支持慈善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二)认真落实慈善捐赠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捐款扣税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凭接受捐赠慈善机构的有效票据,按税法规定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税务机关要依法给予积极办理。
(三)建立完善慈善表彰制度。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要完善慈善捐助和慈善义工服务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捐助和服务回馈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