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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意见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县(市)区定量考核指标数据由市直有关责任部门提供,按总量和增量的4∶6的比例分配权重,由市统计局统一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汇总计算。市直部门(单位)定量指标对照年初确定的业务工作目标,完成目标的按完成质量进行计分,未完成的每降低一定比例按照相应权重减分。定性指标考核采取民主评议和市主管部门评价两种方式,按照4∶6的比例计算得分。
  (四)群众满意度调查。县(市)区群众满意度得分包括电话随机访问和“两代表一委员”问卷调查两部分,按照6∶4的比例计分。电话随机访问分半年和年终两次进行,按照4∶6的比例计算得分。市直部门(单位)群众满意度调查分两种形式:一是民主测评,由考核组在实地考核时组织进行;二是基层和群众评价,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考评办负责,主要了解服务对象和基层干部群众对市直各部门(单位)整体工作的评价。同时,听取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意见。
  (五)在反腐倡廉、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在综合得分中扣除10分;问题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20分,取消评奖和先进单位资格。
  四、考核结果的确定和运用
  (一)确定考核结果。县(市)区按综合得分排出名次,设一、二等奖,一等奖2名(4个城区和6个县市区总分第一名),二等奖3名(4个城区总分第二名和6个县市区总分第二、三名)。高新技术开发区单独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评奖等次。市直部门(单位)评选先进单位,原则上按30%左右的比例掌握。
  (二)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对获奖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先进单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部门考核结果对应确定,评为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为20%,其主要负责人确定为优秀等次;不是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为15%;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群众满意度差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为10%,其主要负责人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不予奖励表彰。
  (三)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据。加强考核配套制度建设,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建立干部实绩档案制度,探索建立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对考核优秀的干部,特别是能够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积极推动科学发展,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在提拔使用干部时优先考虑。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群众满意度比较差的领导班子,予以调整和加强。
  (四)及时反馈结果,督促整改落实。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整改工作的重要依据。市考评办及时向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每年选取考核比较差的部门(单位)作为反馈和整改重点,建立整改台账,督促他们由后进变先进。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要及时制定措施,加大整改力度,提高工作实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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