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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意外伤残给付。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经商业保险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给付。伤残等级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执行。
  (三)意外死亡给付。参保人意外死亡的,按照规定标准对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

第七章 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与受托保险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管理资金,为参保人提供保险给付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条 委托管理协议内容包括基本条款和责任条款。基本条款主要明确保障范围、合同效力、保险申请及给付等基本事项;责任条款主要明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受托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审核给付相关费用,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及市社保中心书面报告意外伤害险每季度经办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社保中心可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不予结算。
  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监督协议履行情况,受托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正确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因伤残鉴定结论、居民死亡原因认定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
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
  二、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三、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
  四、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0000元。
  五、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2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申报给付单据材料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资料:


                  

  姓名:    性别:□男 □女 年龄:  有效证件号码:

  基本医疗保险种类:□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   投保基本医疗保险所属区县:

  申请理赔项目: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意外门急诊医疗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其他:


  保险事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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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及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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