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健食品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可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
86条进行处理。
3.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
51条第2款或《
药品管理法》第
48条规定,可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
87条或《
药品管理法》第
74条处理。
4. 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产品进货台账或销售台账,或者制度、台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
87条处理;经营单位没有索要产品批准证书和合格证明复印件,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没有持有产品批准证书、生产单位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以及法定检验报告等资料的,责令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经营单位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
《特别规定》第
5条第2款处理。
5.现场检查店内销售资料中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内容的,按照《
广告法》有关规定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5月16日-2011年月6月30日)
各市州局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或书面通知、集中培训等方式告知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内容和要求,要求企业进行自查,指导经营单位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阶段:检查整顿阶段(2011年7月1日-20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