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保健食品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进行处理。
  3.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或《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7条或《药品管理法》第74条处理。
  4. 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产品进货台账或销售台账,或者制度、台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7条处理;经营单位没有索要产品批准证书和合格证明复印件,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没有持有产品批准证书、生产单位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以及法定检验报告等资料的,责令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经营单位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特别规定》5条第2款处理。
  5.现场检查店内销售资料中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内容的,按照《广告法》有关规定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5月16日-2011年月6月30日)
  各市州局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或书面通知、集中培训等方式告知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内容和要求,要求企业进行自查,指导经营单位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阶段:检查整顿阶段(2011年7月1日-2011年11月30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