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销售广告中是否有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者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行为。
三、处理依据及建议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告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1.对声称27种保健功能之一但未获得卫生部或国家局批准文号的产品,如有“QS”标识的产品,属于普通食品夸大宣传,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如无“QS” 标识,先检查经营单位能否提供该批次产品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可按照
《特别规定》第
5条第2款处理,能够提供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但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
51条第2款规定,可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
86条处理,或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可按照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理。
2.获得卫生部或国家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先检查其标签说明书相关信息是否与在国家局或卫生部网站检索的信息相一致,如不一致再进一步检查其否存在技术转让、委托加工等行为(可通过批准证书持有人或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予以查证),如属于冒用批准文号或一号多用的产品,则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
51条第2款“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的规定,可按照
《特别规定》第
3条第2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