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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合理设置综合性办事机构。各镇按照镇的类别设置综合性办事机构,限额为:一般镇,按不超过5个设置。较大镇,按不超过7个设置。特大镇,综合指数在300-400的,按8-10个设置;综合指数在400以上的,按不超过12个设置。

  在机构设置限额内,参考以下机构设置模式:(1)一般镇。可设党政办公室(挂人大办公室、综治维稳和信访办公室牌子)、经济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挂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农业办公室。(2)较大镇。可设党政办公室(挂人大办公室、综治维稳和信访办公室牌子)、经济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3)特大镇。可设党政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或与党政办公室合署)、经济服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综治维稳和信访办公室、农业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综合指数在500以上的特大镇,鼓励先行先试,大胆探索,整合资源,综合设置党委、人大和政府机构。

  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人民武装部按有关规定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具体工作由有关综合性办公室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相关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3.优化机关行政编制配备。根据本地实际,在上级核定的镇行政编制规模内,镇行政编制可参照以下标准配备:一般镇,不超过35名。较大镇,不超过55名。特大镇,综合指数在300-400的,不超过85名;综合指数在400-500的,不超过120名;综合指数在500以上、常住人口特别多、经济规模特别大的镇,可适当增加编制,但最多不超过150名。

  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后,由镇成建制或合并镇改设的街道,可比照镇分类办法确定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不再按比例核定镇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改为按实际核定行政编制的10%或15%比例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数,按“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制度”实行管理。改革前在编在职的原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占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并按原制度管理;改革后新进入(含改革前在职不在编人员)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按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新用人制度管理。

  镇领导职数配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镇,设党委书记1名(一般兼任人大主席),镇长1名,副书记2名(1名由镇长兼任,1名为专职副书记),副镇长2名;较大镇,设党委书记1名(一般兼任人大主席),镇长1名,副书记2名(1名由镇长兼任,1名为专职副书记),副镇长2-3名;特大镇,设党委书记1名(一般兼任人大主席),镇长1名,副书记2名(1名由镇长兼任,1名为专职副书记),副镇长3-4名。

  (四)理顺事业站所管理体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结合这次改革,理顺事业站所关系,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有明确规定外,设在镇的事业站所原则上实行以镇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将事业站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归镇政府,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交由行政机关承担。合理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整合现有事业站所,优化事业资源配置。

  一般镇可设置3个综合性事业服务中心:(1)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合署,挂文化体育服务中心牌子);(2)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挂水利管理所、林业站牌子);(3)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较大镇可设置4个综合性事业服务中心:(1)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合署,挂文化体育服务中心牌子);(2)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挂水利管理所、林业站牌子);(3)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4)市政管理所。

  特大镇可设置5个综合性事业服务中心:(1)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合署,挂文化体育服务中心牌子);(2)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挂水利管理所、林业站牌子);(3)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4)市政管理所;(5)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五)完善运行机制,创新管理方式。

  1.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民主科学决策的要求,通过合理划分决策权限,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决策机制;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决策咨询机制;通过依法规定决策责任,加强行政决策监督,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健全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各监督机构之间的相互分工与制约、配合与协调,完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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