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县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宝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9号),设立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四)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卫生应急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政策;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研究提出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按权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管理。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
(六)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优生优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