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改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方式,继续推进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委托起草和社会招标起草等方式,加快建立法制工作者、行政管理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法案起草模式。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合理诉求、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使制度建设符合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推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法制机构及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根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适时对实施效果、经济社会效益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加强评估成果的运用,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供科学依据。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
5落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规章清理机制,每隔5年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发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有效期,到期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经组织评估后重新发布实施。坚持“逢文必审”,所有涉法涉权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依法及时备案、严格审查,未经备案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逐步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6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2012年前,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要科学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权限,细化决策流程、规则。增强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度,探索政府常务会议公众旁听制度。
7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作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和尊重相关人群的意见。进一步健全机制,扩大公众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设计、选择、完善、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参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明确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范围,建立科学公正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提高听证参加人的广泛性。听证前要全面准确真实公开听证事项的信息,对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要说明理由并予公开和反馈,听证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专业服务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