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医科大学总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实行协议收费的复函
(津价综〔2011〕24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医大总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实行协议收费的函》(津卫财函[2011]1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市医科大学总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协商议定的意见,执行日期自我局《关于市医科大学总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实行协议收费的复函》(津价医药[2009]252号)规定的试行期满后继续按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