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优胜劣汰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人员。
对年度和任期内考核不合格或者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者解聘。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按年度和任期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构建年薪制、股权激励、特别贡献奖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企业管理者薪酬制度,将业绩考核结果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者的薪酬挂钩。
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薪酬与职工薪酬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合理。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就企业家培育,企业管理者聘用、薪酬、奖励、股权激励机制等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
(五)企业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资产转让、大额捐赠;
(六)确定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七)企业收入分配及管理者的薪酬;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