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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责任人,确定联系方式,明确值班备勤地点和工作职责及任务,实行人员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人员资料。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详细情况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险时救援,平时防范”的工作方针,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九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主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条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积极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一条 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本部门、行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有效快速地开展专业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一)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进行预测、调查、评估和分析。

  (二)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

  (三)完成突发事件领导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职责。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根据志愿者自身的专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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