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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级以上政府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行业、各领域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救援队伍。

  第三条 各级政府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决策、指挥、协调工作;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救援的情况反馈、协调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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