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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现将我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主体的确定

  各省分行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以各省分行本部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人,以市(州)级分行、县级支行为纳税主体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分以下几种情况具体确定:

  (一)在长沙市城区设置的与市(州)分行同级别的支行,或长沙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所辖的城区县级支行,以该支行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在其他市(州)政府所在地县级区(包括吉首市)内设置的各县级支行(或营业部、分理处、储蓄所),与市(州)分行在同一县级区(包括吉首市)的,以市(州)分行为增值税纳税主体;与市(州)分行不在同一县级区的,以各县级支行为增值税纳税主体,也可由市(州)分行报经其县级区主管国税机关同意,指定一家县级支行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二)在各县市设置的县级支行,以该支行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二、关于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作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人的各省分行,以及作为预缴增值税纳税主体的各市州级分行、县级支行,均应当按规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税款征收

  (一)各省分行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应纳的增值税,由各省分行本部按月汇总其全省个人实物黄金销售额,统一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各预缴增值税纳税主体当期实现的销售额占全省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纳税主体当期应预缴增值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纳税主体当期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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