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开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1.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资源开发、公路、水电等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2.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依法查处不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擅自改变施工便道、扩大施工和工程面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作用,紧紧围绕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目标和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级环保、发改、经信、监察、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监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完善联合执法、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的合力。
(二)加大督察督办力度。要按照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要求,制订具体督察方案,坚持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后督察。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挂牌督办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和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做到违法事实公开、查处过程公开、查处结果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新闻媒体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既要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又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