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电力、钢铁和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监管。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搞好废气、废水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旁路铅封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对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钢铁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的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大力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履行停运(启动)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二)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自治区环保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控新治旧、综合防治,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抓紧编制《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2.严格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3.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排放,加大治旧力度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地要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制革、电镀等企业的监管,禁止偷排偷放。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4.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5.各地要在7月30日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包括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上收到自治区环保厅。
6.加大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各地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化工、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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