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2011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
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精神,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始终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提升日常环境监管和企业管理水平,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防止污染反弹,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我区“十二五”污染减排良好开局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镇要加快建设步伐,力争早日建成并投入运行;已经建成的要尽快完善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运行负荷,保证正常运行。
2.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出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严禁向城镇下水管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污水,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同时,对超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要进行集中整治。对城镇污水管理不到位、污水灌溉危害农作物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和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当地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