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由独立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兴建的,具有固定养殖场所,畜禽常年存栏稳定,实行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养殖基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划出的专门供多个养殖户或业主进行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第五条 养殖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