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组织参加和办好各类全民健身运动会。通过各级体育大会、农民、残疾人、少数民族、职工和大中学生等综合性运动会,锻炼和选拔人才,充分调动我省群众参与体育竞赛的积极性,推动我省非奥运项目的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财政投入。各市、县(市、区)要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将留归本级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二)完善省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体育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确保顺利实施。
(三)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举办全民健身事业,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各级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提供保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要按照省体育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供居住区群众健身使用,同时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在农村着力推进新民居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体育健身设施进老区工程、示范县工程、乡镇体育健身工程、县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雪炭工程”。在城市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建设健身步道和室外体育健身设施,全力打造“体育公园”和“社区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利用山野、景观等自然条件,建设登山道和户外运动设施,推动“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建设。
(五)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各县(市、区)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单位予以适当补贴和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已建公共体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