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省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自主创新产品生产单位应及时向产品使用部门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三条 在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认定证书,从《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并取消其自主创新因素而获取的各种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情况简介表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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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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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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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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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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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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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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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该产品的主要技术特点、性能指标以及与同类产品相比的优势、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产品主要用途和目标市场、产品供货能力、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情况等。字数不超过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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