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际上属于自主研究和开发,拥有全部知识产权;
(2)在国际上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对现有产品实现了工艺、结构、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替代进口。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2)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产品采标证明;
6、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7、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初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受理截止时间。
第九条 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省辖市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