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责任。
相关保险责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政策性农村住房统一保险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自治区民政厅、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协商制定。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经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保险费由自治区和市、县(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2011年每户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户保险费为人民币10元。
(六)保险单签发方式。
农房统保采用协议统保方式,由自治区民政厅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共同签订统一保险协议书。在保险协议书项下分别以县(市、区)为单位出具保险单。
(七)保险费支付办法。
1.自治区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支付到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
2.各市、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各市、县(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给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在各市、县(市)的分支机构。
(八)理赔处理方案。
农房统保按照统一的理赔标准和操作方式办理索赔事宜,具体理赔流程按当年签定的有关保险协议规定执行。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为被保险人,即受灾农户。为便于灾后重建工作的开展,当地民政部门暂为代管保险赔款,并视农房重建工作进度将赔款分阶段支付给农户。
(九)保险赔偿标准。
保险房屋遭受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协议规定的标准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保险房屋遭受部分损失需要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且每户的赔款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协议规定的标准。
四、协调运行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分别建立民政、财政、人保财险公司和保监局(或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理赔服务情况,协商解决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农房统保理赔工作情况。
(二)监督机制。
自治区组成民政、保监、人保财险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全区农房统保监督组,及时了解各地农房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并对协议中各项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