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决策部署,建立新型农村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建立健全救灾减灾体系中的作用,提高我区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保障能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即在“十二五”期间由自治区、市、县(市)财政共同出资为全区农村住房办理统一保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我区农村住房保险业务。通过各级财政分别出资补贴保费资金的形式建立符合我区区情的全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以下简称农房统保)制度,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救助保障体系,保证财政资金预算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着力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经济压力,从而实现参保农户灾后能及时重建家园、恢复正常基本生活的目标。
二、领导机构及经办机构
(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广西保监局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共同组成广西农房统保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区农房统保工作的推进与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及其所辖各市、县(市)分支机构为农房统保的经办机构。
三、保险相关事项
(一)被保险人。
全区范围内广西籍农村住户为被保险人。
农村住户指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自然年度,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保险房屋范围。
农村居民所有且座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