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要增强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企业安全生产和部门安全监管两个层面,抓紧细化制定与国发〔2010〕23号文件相配套的各项制度、标准、政策措施和规定,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企业每一位员工,落实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和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严格执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制度尤其是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出重拳、下狠招,依法彻底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关闭取缔的,限期吊销证照、断电断水、恢复场地、遣散人员;属矿井的,还要停供火工品、炸毁填实井筒、拉倒撤离井架等,彻底关闭,不留后患。对典型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进行曝光。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力度。继续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农机、水上交通、渔业船舶、铁路交通、民航、人员密集场所、冶金、有色、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新成效。要结合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规划,大力淘汰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能力。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全面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要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包括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完善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分级管理、监控、整改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做好隐患整改检查验收和效果评价。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监控手段,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性。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跟踪督促落实整治,限期整改,及时销号。对因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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