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制定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实施办法;完善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高危行业、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有效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用人单位、行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职业病防治检测分析设备、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及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的开发应用。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信贷等经济手段,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
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在预算中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贫困老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支持高危行业职业病危害和重点职业病综合治理工程、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和监管能力建设。
(五)健全职业病防治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认真履行我国已经批准的有关职业卫生国际公约。不断扩展合作渠道,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职业病防治国际合作,及时掌握国外职业病防治发展情况,加强国际信息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成果,推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与国际接轨。
五、监督、考核与评估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当地职业病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同时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落实。各地应逐年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自查方案由各市、县自行制定,并向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