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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落实劳动者权益和职业病人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0%以上接触过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有职业健康档案,逐步实现全区联网。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须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规范劳动用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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