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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

  (二)加大财政投入。

  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一系列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计划和示范工程的有利契机,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布局、重大专项和资金支持。自治区、市级财政要积极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资金渠道,增加投入,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具体设置方案另行研究决定。重点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开展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激励先进,每年从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奖励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表现突出的市和部门。各市也要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相应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强化金融支持。

  要抓住国家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加快设立自治区和市级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风险基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新兴产业领域中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发挥金融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作用。

  (四)加强合作交流。

  鼓励国企、民企、外企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建设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鼓励区外企业、院所和个人来我区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区内企业、院所委托区外国外机构共同研究开发核心技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院所“走出去”,参与海外研发活动,鼓励区内相关机构、企业参与有关国际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健全推进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为新兴产业发展出谋献策。加快推进股权等多形式激励机制,支持科技人员在创新型企业中持股参股;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及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相互参股,建立产学研联盟。完善创新成果产业化引导机制,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向创新型特色园区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兴产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产业监测分析工作。发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机制作用,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和项目责任单位予以奖励。

  (六)营造良好环境。

  加大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新能源汽车、生物农业、先进装备等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加强金融、物流、信息、担保等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审查、评价、认证认可和监管,营造规范产业发展环境。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对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产品或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或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支持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成果优先在区内进行转化。在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每年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作为创新试点单位,在科研开发、专利申请、成果转化,企业重组、制度创新等方面给以重点扶持,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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