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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

  (二)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要在2011年4月15日前完成委托工作,管委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做好接受委托的有关工作。自2011年4月15日起,《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确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全部由管委会执收,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不再执收。

  (三)管委会要在委托范围内按照法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执收;执收标准有幅度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执收的,管委会要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执收;管委会要依法、自觉地接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要将盖好公章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票据交给管委会管理和使用。委托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管委会商自治区财政厅、钦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授权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在保税港区内,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国务院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由管委会统一行使,并以管委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16号)的要求,尽快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加强明确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钦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明确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明确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对明确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与自治区法制办、编办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1. 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2. 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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