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行政机关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管委会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委托行政机关要在2011年4月15日前完成委托工作,管委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委托行政机关做好接受委托的有关工作。自2011年4月15日起,《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由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委托行政机关不再实施行政审批。
(四)委托行政机关要将编有号码并盖好公章的审批文书交给管委会管理和填发;委托管委会实施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较多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给管委会管理和使用;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格式化的审批文书且该项行政审批发生频率较低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不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但对管委会的审批决定不再进行审查并且在收到管委会审批文书当日加盖公章并办结。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审批文书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委托行政机关和管委会根据行政审批的特点和方便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共同商定。
(五)委托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管委会要定期向委托行政机关通报行政审批实施情况,依法、自觉地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委托行政机关发现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管委会提出书面意见,管委会要及时整改,并向委托行政机关报告整改情况。对管委会因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由管委会负责承办应诉等事项。
(六)管委会要按照《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保税港区内设立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委托管委会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将本机关或者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委托管委会负责执收,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名义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执收,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对管委会执收政府非税收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在保税港区内,凡是与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要委托管委会执收。委托管委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范围按照《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执行。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要将《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确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全部委托管委会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