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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
(桂政发〔201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保税港区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口、工商、环保、税务、外汇、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保税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管委会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在保税港区内实施相关的行政审批并行使相关的行政审批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在保税港区内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确保管委会依法行政,现就明确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

  委托行政机关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批,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委托行政机关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管委会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可以在保税港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1.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2.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4.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和用海审查报批;5.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6.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7.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范围按照《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执行。委托行政机关要将《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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