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享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严禁任何部门变相收取。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扶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要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确保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没有全部落实到地块之前,不得出让其他商品住房用地。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稳步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用地。
(三)积极探索新的住房保障体制。
1.建立配建制度。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要求,建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制度,选择部分市县进行试点,在新建商品住房中,按照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5-10%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理调整保障性住房布局,确保房源供应。开展试点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具体操作规定。
2.开展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制度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循环和退出机制,试点的市县要按照“公平自愿,困难优先”的原则,报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对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以出售部分产权,按照出资比例建立共有产权制度。
3.推进乡镇中小学、卫生院(所)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解决乡镇中小学教职工、卫生院(所)职工住房困难。2011-2015年,在全区实施乡镇中小学教职工和乡镇卫生院(所)职工保障性住房,包括建设乡镇中小学、卫生院(所)公共租赁住房,在县城、较大乡镇驻地通过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集资建房等多种方式建设乡镇教职工和乡镇卫生院(所)职工安居房。各地筹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可相应优先用于乡镇中小学、卫生院(所)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解决全区乡镇中小学教职工和卫生院(所)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城乡间、县域内人才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