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融资机制。规范发展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在确保安全和合规的前提下,多渠道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与金融机构探索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作模式,对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可利用中央和自治区的补助资金进行贷款贴息。
(二)继续加快廉租住房建设。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和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提高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保障中所占的比重;加大租赁住房补贴力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地必须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5号)要求,完成2009-2011年各市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各地要结合实际,稳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三)继续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各地要继续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应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集资建房管理办法,鼓励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四)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
各地要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科学评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和谐拆迁”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继续推进国有林场、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切实改善职工居住条件。集中力量优先改造规模大、配套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片区,逐步改造零星分散小区。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到2014年底,基本完成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要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对“城中村”中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建设多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可以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并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