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元运作,分类保障、租售并举的原则,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目标任务。2011年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为29万套(户)住房,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4万户,新建廉租住房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5.12万套、经济适用住房2.69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5万套,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3.03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万户、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62万户、垦区危旧房改造2.64万户。通过持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全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
三、加快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1.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全面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的住房问题,使群众有安全的住所。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2.多种方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以采用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等方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府投入的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各市县可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也可以用于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研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机构投资者经营一定时期后的权益转让、投资回收机制。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支持各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建设人才公寓、中小学教师公寓、医务人员公寓、干部周转住房、农民工公寓等。
3.落实政策支持。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中,重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教育等用地或房屋,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探索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利用自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和租赁对象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以租养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