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我区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系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和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纪赛风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1-8名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参考周边省市的标准适时调整。具体由自治区体育局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奖励,按该项奖励标准增发l份奖金。
(三)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队员,相应降低1个档次的奖金标准。
第六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相同。其中,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1至2份奖金;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3份奖金。
第七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获得两项以上奖励名次的,该教练员的奖金标准与运动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