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支持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事关农业农村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大支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发挥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作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承担研究制定全区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任务,代表全区供销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有关活动。各级联合社对下级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责;规划、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组织、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平台;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组织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优势和烟花爆竹经营主渠道作用,营造方便、安全、实惠的消费环境;行使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企业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主管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业务;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作用,并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建立加快全区农村流通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投入,落实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配套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淡季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根据“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储备所需的贴息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供销合作社处置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进行企业改制上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予以安排,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留存部分外,其余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兴办各类集贸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物流仓库及相应商住建设项目,符合城镇化、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相关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